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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曦“千亿矿产纠纷案”终于落幕!而崔永元说的陕北案呢?-释渊无戒无界

段曦“千亿矿产纠纷案”终于落幕!而崔永元说的陕北案呢?-释渊无戒无界

段曦释渊无戒无界

宏达“千亿矿产纠纷案”上诉 最高院受理
“千亿矿产纠纷案”终于落幕!对宏达影响巨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宏达股份围绕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的诉讼纠纷如今终于落下帷幕。1月2日晚,宏达股份(600331,SH)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结果对宏达股份而言较为不利,其中有1.36亿元的投资收益金额,宏达股份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宏达股份需向金鼎锌业支付10余亿元的已获利润,此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审理费用等。对于该判决结果,宏达股份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终审判决出炉
金鼎锌业原为宏达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宏达股份持有其60%的股权。除宏达股份外,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冶集团)、兰坪县财政局、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方亦是金鼎锌业的股东,分别持股20.4%、10.12%、8.28%、1.2%。
2017年1月,因合同纠纷,云冶集团等4方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关联方)和宏达股份,请求法院判决最初的增资协议无效且追偿相关利益。
2017年9月30日,宏达股份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冶集团方面与宏达集团方面于2002年~2003年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效,同时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持有的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此外,云南省高院还判决宏达股份在扣除已支付的增资款后,向金鼎锌业赔偿2003年~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承担云冶集团等四方股东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等。
收到判决书后,宏达方面因不服云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从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5日,上诉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宏达股份收到了最高法关于此案的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法的判决,维持了云南省高院关于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持有的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的判决,并判决扣除已支付的增资款8759万元后,宏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2008年获得的利润约1.65亿元;扣除已支付的增资款4.96亿元后,宏达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2012年获得的利润约10.74亿元。
对于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宏达股份表示,因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亿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2012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影响为-15.7亿元,其中,扣除已支付的增资款4.96亿元后,公司还需向金鼎锌业支付约10.74亿元。此外,宏达股份需负担二审受理费520万元,还需和宏达集团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万元等。
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宏达股份主要从事金属锌的采、选、冶、销售,以及磷化工产品的产销。2017年,宏达股份来源于锌产品的营业收入约29亿元,占公司当年总营收的62.8%。
而据宏达股份过往公告,金鼎锌业是国内锌资源开发、冶炼的重点企业之一,拥有亚洲储量最大,世界储量第四的云南兰坪铅锌矿。控股金鼎锌业,也曾让宏达股份的业绩增色不少。2004年~2017年,金鼎锌业每年的净利润波动区间为0.05亿元~12.77亿元,从未出现过亏损。根据宏达股份2018年半年报,在其控股的10家主要子公司中,金鼎锌业实现净利润1.52亿元,宏达钼铜实现净利润135万元,其余8家子公司均为亏损。
此上述终审判决将给宏达股份带来不小影响,宏达股份表示,“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实际上,在最高法做出终审判决前,2017年1月,云南省高院就已冻结宏达股份的银行存款2.1亿元、冻结宏达股份持有的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以及宏达股份持有的金鼎锌业60%的股权。此后,还冻结了宏达股份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
而这也导致了金鼎锌业董事会提前易主。今年9月29日,金鼎锌业董事会发生大换血,在新任的9名执行董事中,至少5名董事均为云冶集团方面股东委派,而根据资料可查的宏达方面委派的董事仅有2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据中青在线报道,2018年12月26日深夜和12月29日13时32分,崔永元发微博称,“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并@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注。
12月29日深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启动调查程序,“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崔永元所指的“陕北千亿矿权案”,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2日“特别报道”曾做过报道。

文|王国强
本文转载自中国青年报旗下“冰点周刊”(ID:bingdianweekly),原文首发于2018年12月30日,标题为《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2010年,中国青年报接到读者反映,陕西省横山县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1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素沙漠当中。资料图片
2
协调后,合作重新打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3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4
“中化益业”到底什么来头
对同一矿区,为什么会出现两次备案?
记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凯奇莱的代理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当被问到“为什么同一项目会有两次备案”时,王凤林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问有关部门和领导”。
那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化学集团”)、香港益业又是怎么出现的呢?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出“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对该项目备案。
记者从中发现,正是因为中国化学集团和香港益业申报“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才有了后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之间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然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是否真的是由中国化学集团和香港益业设立呢?
记者调查发现,中化益业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于2006年6月16日设立。其中,陕西益业占注册资本的90%,中国化学集团占10%。
来自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陕西益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有关资料显示,刘峰出生于1979年,西安人。但此外没有更多公开信息。
而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配套服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服务;西林花卉的栽培与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土特产品的销售。

发往最高法的函件由陕西国土厅起草?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不过,侯欣一教授在8月1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只是听当事人介绍了函件内容,并没有亲眼见到函件。

不过,当日稍晚,当该工作人员再次被询问查档情况时,其又表示“卷并不在手里存,具体谁起草的也记不清了”,该工作人员最后建议可以直接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并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赵发琦说,他希望的“仅仅是一个公开、透明”,“如果法律上说我不对,那我认,我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延伸阅读:

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黑金”争夺战背后的权力寻租
文| 徐豪
本文选自“《中国经济周刊》”,原文首发于2018年2月,标题为《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黑金”争夺战背后的权力寻租》,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1
一波三折的“合作勘查”

签署协议前,赵发琦并不知道能不能挖到“黑金”,用他的话说,“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因为不知道地下到底有没有矿、质量怎么样。

然而在2005年3月,西勘院退还了凯奇莱1200万元探矿权费用,并致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双方进行协调后,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陕西省国土厅也于2005年11月8日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65号文”),报告称:“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但“65号文”并没能让凯奇莱与西勘院继续顺利履行合同。

2
从胜诉到败诉




西勘院对陕西省高院的判决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称,2008年4月底,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注:2015年7月落马)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商议案情”。2008年5月,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报告该省对于此案的意见。
这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函显示,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提出的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等。同时还提出,“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3
关键的“21次会议纪要”
在这起纠纷中,“21次会议纪要”被多次提起,其究竟指什么?


在纠纷中双方的一个焦点是,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的签署时间,是在“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前还是之后。西勘院在多次法庭举证中,都表示合同实际上是在“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签署的。凯奇莱方面对此予以否认。

赵发琦认为,“21次会议纪要”实际上是本案一系列纠纷的主要根源,“21次会议纪要就是省政府自己制定的‘家法’,导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矿权转给形形色色的商人。行政力量强行干预市场,给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

4
“女港商”刘娟




5
上诉与举报
凯奇莱公司在2006年一审胜诉后,因被查出虚报注册资金等问题,被撤销登记,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后来赵发琦也被警方通缉。2011年8月,赵发琦被抓捕,进看守所133天后被判无罪。

央视新闻报道称,这起纠纷此前由于政府无形之手的介入,导致双方缠斗多年,陕西省部分领导甚至参与其中。

陕北千亿矿权案再起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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