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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拼图【视野】古代惩治老赖之法-沧州执行动态

【视野】古代惩治老赖之法-沧州执行动态


《礼记》有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守规、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美德,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也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之基础。然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言而无信、违契不偿的老赖。在我国古代,如何惩治老赖,保护债权,历朝各代皆有严厉的规定。

偿罚并处
在我国古代,有关处罚老赖的律法一般规定在刑法当中陈阿大。《唐律疏议》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疋”是“匹”的意思,牛牧童这条法律规定,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小狗拼图,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福特f550,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挨了打,并不意味着可以免债黑衣剑少。《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月好眉弯。在宋朝,《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到了明朝,《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林俊峰。”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封神榜老版,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役身折酬
役身折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开车去西藏,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陈涌海保。
牵掣财物
唐、宋时期法律允许债权人对违契不偿采取自力救助的办法取得补偿。律令规定,负债不偿,债主可以自己夺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或畜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也不得过本契。唐代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唐律疏义》“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神剑天尊罚圣战士丹拜因。
保人代偿
为了保证债务关系的履行,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也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蔷薇公主之吻,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范春玲。而到了唐朝,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证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夕阳朝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证明,在唐朝,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就要求契约须有保人。比如《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玉川江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人保条款。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现在的担保人制度所起的“连带偿还责任”,而是起到了防止债务人躲避的作用。“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司法官就不再受理。
父债子还
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里,保护父债子还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基本准则。父债子还既可以看作是法律规定的对债之担保,也可以看作是民事习惯体制中信用机制对债之保证。同时,在一些村规民约中荡涤的意思,也以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律”的形式对“父债子还”作了规定,如汪毅夫的《明清乡约制度闽台乡土社会》文中所述: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就古代社会以及近代社会之情形而言,这种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我国古代,对于欠债不还的老赖的处罚主要采取了刑罚、监禁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律令法中贯穿始终的是儒教与法家思想。(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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